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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最大外企欠税案主角喊冤
作者:傅春荣   文章来源:工商时报   更新时间:200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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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一场旷达7年的欠税纠纷,给穗南公司及其小业主带来了不可估算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可能还会继续扩大蔓延下去
除了完成税收任务,为纳税人服务也是税收部门的应尽义务,在企业有困难的时候,税务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帮助企业共同渡过难关

“我们很冤枉,我们没有恶意欠税,更不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广州穗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璟弸愤慨地告诉记者,可以听出来,其中夹杂着些许无奈。
   由穗南公司开发的荔湾广场位于广州市著名商业街上下九的中心地带,是广州市最早中外合资开发的高级商住两用物业之一。2000年前,广州知名商业品牌南贸曾入驻,目前,该广场共有上百个商铺以及1000多名业主。
   然而,2001年之后,荔湾广场卷入一场旷日持久的纠纷,目前,穗南公司持有的荔湾广场所有的物业均已被拍卖,而受到牵连的许多小业主至今仍未领到房产证。
   广州市地税局于今年7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穗南房地产公司10年间累计查补税费10261万元的行为,新闻稿认为,这是广州历年来最大的外企欠税案。
   朱璟弸告诉记者,穗南公司欠税案的实情并非如广州地税局所称。由于陷入这场旷达7年的欠税纠纷,给穗南公司及其小业主带来了不可估算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可能还会继续扩大蔓延下去。
   广州地税局:企业恶意偷逃税款
   据广州市地税局称,从1998年开始,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稽查局3次对穗南公司税务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累计查补税、费、滞纳金8600多万元。税务部门曾先后三次拍卖该公司位于荔湾广场的1.63万平方米商铺抵税,共成交8194万元。目前累计追缴入库9373万元。
   但是,在2006年6月,广州市地税局再次接到该公司涉嫌偷税的线索,经过多达15次的调查取证,2006年9月18日,广州市地税局专案组对穗南公司突击检查。经检查发现,2002年-2004年间,该公司每年偷税金额分别为:373万元、417万元、244万元,偷税比例分别达到54%、27%、84%,涉嫌构成偷税罪。
   今年年初,广州市地税稽查局向穗南公司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共查补税、费、滞纳金合计1618.52万元。截至2008年4月底,该公司尚未补缴入库上述的款项。
   欠税1500万查封1.9亿元房产
   相对于广州地税局给出的较为简单的新闻稿,朱璟弸站在另一个角度,讲述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
   据朱璟弸介绍,穗南公司是1992年7月成立的中外合作公司,注册资本3200万美元,为了建设荔湾广场,项目总投入成本约18亿元人民币。
   穗南公司在1998年以前,已缴纳各项税款7850多万元,并无任何欠税。至2006年4月止,已缴纳各项税款196903127.97元。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影响逐渐扩大,具有港资背景的穗南公司也未能幸免。2000年开始,穗南公司难以缴纳税款。
   “我们几次与广州市地税局商讨,希望能暂缓交税,但是,穗南公司的提议未能获允。”朱璟弸告诉记者,2001年11月8日,广州市地税局涉外稽查局向穗南公司下发了穗地税稽外发(2001)24号文,表示穗南公司截至2001年11月8日只缴交了营业税118.75万元,其余1547.55万元仍未缴交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了对“穗南公司位于广州荔湾广场除已出售和被查封的房产以外的全部房产采取查封、依法拍卖的强制执行措施。”
   查封的商铺和住宅物业面积共16286平方米,根据当时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价值高达1.9亿元。“让人不解的是,作出查封1.9亿元房产的决定时,广州市地税局并没有进行听证。”
   作为查封的另一项决定,广州市地税局停止向穗南公司提供发票,这导致穗南公司无法为小业主们办理房产证,仅仅是穗南公司需要支付给小业主的延迟办证滞纳金就要2600万元。
   “我们原以为通过之后的筹款缴税、物业经营可以摆脱这种困局,但是,事情的发展已经超出了我们的预计。”朱璟弸黯然表示。
   上级税务局批复未被执行据
   朱璟弸介绍,查封1.9亿元房产后,广州市地税局涉外稽查局又对“荔湾广场”进行稽查,对回迁安置物业44300平方米认定税款、滞纳金和广东香港两地出售楼合同的税项,认定应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共为7256万元。
   由于认为荔湾广场实际的销售收入和合同成交额有误差,因此,穗南公司多次向广州市地税局提出复核和异议,但是没有得到任何回复。于是,穗南公司只好向广东省地税局提出复核。
   广东省地税局复核后,发现广州市地税局确实存在超额征收的情况。2004年8月26日,广东省地税局稽查局下发粤地税稽函(2004)61号文,确定穗南公司应补税费、滞纳金和罚款的数额为5482.51万元。同时,文件要求“对已查封的房产要及时处理,按该公司缴纳税费进度和房产市场价值等量进行解封,具体解封办法由涉外稽查局与穗南公司协商处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下发稽便函(2004)61号文支持了广东省地税局的作法。
   但是,朱璟弸告诉记者,广东省地税局和国家总局稽查局的红头文件并没有被广州市地税局执行。2003年、2005年和2006年,穗南公司被查封的荔湾广场物业被拍卖,所得款只有8194万元,只相当于市场真实价值的1/2不到。
   执法应更人性化
   针对穗南公司的种种质疑,记者联系了具体查办此案的广州地税涉外稽查局,想更为客观全面的了解一下情况,但是被告知根据广州地税的规定,所有采访均须通过其纳税人服务中心进行安排。
   记者随后联系了纳税人服务中心税收宣传科的葛科长,他说要请示一下领导后才能决定。一天后,记者接到葛科长的电话,称由于现在他们正在办理另外一件大案,所以短期内可能没有办法接受采访。
   就穗南欠税一案,北京经济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首都经贸大学教授王雨本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税务部门有权向欠税人追讨税款,但是,这种征收应该依法合理进行。
   据王雨本介绍,从穗南公司反映的情况看,广州市地税局可能有几点欠妥,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税务部门只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广州市地税局因为1500多万元的欠税查封了1.9亿元的资产肯定是不合适,甚至是违法的。
   二是在税务局在执法时,也应考虑社会效应和影响。例如停止提供发票,执行时可以体现法律的威严,但是也要考虑合法购房的业主的利益,毕竟那么多的业主因为税务部门惩罚开发商的行为而利益受损。
   目前,全国各级政法部门都在如火如荼的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王雨本告诉记者,这次讨论的目的,就是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我们执法部门的执法理念应当转变,“人民满意”才是法治的标准。
   具体到税收部门,王雨本认为,除了完成税收任务,为纳税人服务也是税收部门的应尽义务,俗话说“欲将取之,必先予之”,我们的目的是收税,在企业有困难的时候,有责任有义务帮助企业共同渡过难关,而并非是“一棒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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