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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会费交纳管理办法
作者:汉川市工商联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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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会员交纳会费修订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川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会员应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使用必须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交纳标准

第四条 企业会员年度会费标准:
1、法人代表担任汉川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副会长的企业会员,年度会费为5000元;
2、法人代表担任汉川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常委的企业会员,年度会费为3000元;
3、法人代表担任汉川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执委的企业会员,年度会费为1000元,新入会的会员首年可免收会费;
 4、汉川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其他直属企业会员年度会费为 500 元。
第五条 团体会员年度会费标准
汉川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的团体会员,年度会费为1000 元。
第六条 个人会员年度会费标准:
1、从事生产和经营的个人会员,年度会费每人100 元;
2、依靠工资收入为生活来源的个人会员,不交纳会费;
3、老会员(原工商业者和“三小”)不交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自愿超额交纳会费的或自愿赞助的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八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经书面通知催交后仍不交纳的,可视为自动退会;在汉川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任职者,不得继续担任所任的职务。

第三章 会费交纳的办法

第九条 会费按年度计,会员每年交纳一次。
第十条 法人代表或本人担任汉川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副会长、常委、执委的会员及市直属会员的会费到汉川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交纳。
第十一条 每年第四季度为会员交纳会费的时间,也可提前交纳。
第十二条 会员会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可税前列支。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汉川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成立会费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市工商联(总商会)领导、工商联(总商会)机关干部及会员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对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汉川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会费收支管理情况,应每年向执行委员会和直属会员报告,每五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各乡镇工商业联合会(商会)每年第一季度应将上一年度会费列支情况上报给汉川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备案。
第十五条 会费建立专门帐户,设立会费收支帐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每年度会费收取情况,应及时向会长、副会长、常委、执委和会员书面通报情况,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七条 会费用于开展业务活动;弥补常委会、执委会例会经费不足;用于与会员工作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汉川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2008年5月15日第三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汉川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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